有外墙保温的,可能面临罚款1万,怎么管?

  • 2021-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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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应急管理部公布《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在法律责任一章中,新增了七项消防行政处罚。有外墙保温材料未设标识或没管好的,将可能受到罚款10000元处罚。
1、处罚条文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设置外墙外保温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或者未及时修复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外墙外保温系统的;
2、相关条文
第十九条  设有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的高层民用建筑,其管理单位应当在主入口及周边相关显著位置,设置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标示外墙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防火要求。对高层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应当及时修复。高层民用建筑在进行外墙外保温系统施工时,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火隔离以及限制住人和使用的措施,确保建筑内人员安全。
禁止使用易燃、可燃材料作为高层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材料。禁止在其建筑内及周边禁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在其外墙周围堆放可燃物。对于使用难燃外墙外保温材料或者采用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有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的高层民用建筑,禁止在其外墙动火用电。
3、设什么标识,在哪设?
(1)提示性标识。用于标示外墙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防火要求。
(2)警示性标识。用于禁止以下事项:禁止在建筑内及周边禁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在建筑外墙周围堆放可燃物;禁止在建筑外墙动火用电。
(3)设置位置。设在主入口及周边相关显著位置。
4、怎么处罚?
(1)未设置外墙外保温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的
(2)未及时修复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外墙外保温系统的
(3)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5、有关的执法问题
(1)未及时修复……,未及时到底是多久,需要更进一步的界定清楚;
(2)仅有标识,但实际上在建筑周围堆放了可燃物、燃放烟花爆竹,是否还应进行处罚?
(3)标识的具体内容、形式、数量是否有进一步的界定要求?
(4)单位如何确认建筑外墙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防火要求?
建筑的外墙保温材料自上世纪九十年代就已经陆续推行了。直至2014年,新修订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才对建筑保温系统提出了具体要求。期间有很多建筑的外墙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是不符合现行规范要求的,这些建筑确实存在较大的“全楼燃烧”的风险。
高层建筑的管理单位,如何管好外墙周边,确保不引发火灾,是一项挺重要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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