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消防监督工作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近年来,全国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认真贯彻实施《消防法》,深入推进“防火墙”工程建设,加大消防安全整治力度,加强和规范消防执法,有效消除了一大批火灾隐患,提升了消防监督水平和效能,确保了奥运会、建国60周年、世博会和亚运会等重大活动的消防安全,有力促进了消防安全形势持续好转和火灾形势的总体平稳。
当前消防监督工作面临的形势
从总体上分析,当前消防监督工作形势可以概括为机遇与挑战并存,机遇和挑战均前所未有。一方面,当前,消防监督工作正处于一个新的历史起点上,各级党委、政府对消防工作的认识和重视程度不断提高,人民群众更加理解支持消防工作,消防监督执法环境不断改善,消防监督工作面临着前所未有的重大机遇,将迎来新一轮跨越式的发展。另一方面,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社会矛盾多发的特殊历史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在消防工作中的表现十分突出,非传统消防安全问题与传统消防安全问题相互交织、相互影响、相互渗透,发生火灾的不确定性和不可控因素不断增多。火灾与经济发展在一定时期内呈现的正相关关系,在中西部地区再次得到印证。过去在东南沿海地区曾出现的消防安全问题,已在中西部地区显现。同时,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社会消防管理机制还有待探索,公安消防部门消防监督工作思路、工作方法、工作程序还需进一步完善,真正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尚需时日。
当前消防监督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一些地方政府、部门消防工作职责未有效落实。在指导思想上,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没有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理念,片面强调经济发展,忽视消防安全,没有真正将消防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导致政府公共消防管理和服务职能缺失。在责任落实上,尽管《消防法》和国务院有关文件明确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消防工作责任,但还缺乏推动政府、部门落实消防工作的硬性措施。一些地方政府、部门依法履职意识不强,消防安全责任层层衰减,消防工作越到基层越难以落实。甚至有不少基层政府以招商引资、优化经济环境为由出台有关规定阻挠消防监督检查,对消防部门依法进行的查封、停产停业等处罚措施以维护稳定、防止激化矛盾等名义进行说情、干扰。在工作机制上,不少地方政府部门齐抓共管、联动协同抓落实不够。不少行业部门仍然认为“消防工作是消防部门的事”,没有真正将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日常管理,联合执法和隐患治理等相关工作停留在发文、开会、随同检查上,行业管理、消防指导未形成合力,许多工作流于形式,消防部门“唱独角戏”的局面仍未有效改观。
二是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不到位。单位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负其责”的主体意识不强,等、靠思想严重,“单位赚钱、政府买单、执法部门担责”的现象较为普遍。社会单位“四个能力”建设不深入、不广泛,仅仅停留在贴标识、建专栏、背条款的表面工作上,或者局限于几个专门用来应付检查验收的试点单位上,单位的消防安全状况和人员消防安全素质没有根本改善。特别是我国工业化发展以低端产品制造业、加工业居多,劳动密集型、资源消耗性的作坊式生产企业和“三合一”场所遍布城乡,管理方式落后,员工安全素质低下,违章操作现象普遍,致灾因素和火灾危险源成倍增多,社会火灾防控面临的压力和风险也不断增大。
三是适应市场经济的消防监督管理机制尚未完全建立。从管理模式看,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包揽型”、“替代式”消防监督管理模式尚未根本改变,以致在监管力量上更加“捉襟见肘”,相对有限的监督警力与社会单位逐渐增多之间的矛盾日益凸现,造成监督人员对建设项目和监管的各类场所难以进行全面、动态、实时、有效的监督。从监督检查方式上,由于发生社会影响重大的火灾或者承担重大的消防安全保卫任务,往往偏重于专项整治等“运动式”消防监督执法行动,对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等基础性工作不扎实,火灾隐患难以有效根除,工作效果难以保证。从责任追究上,消防监督工作承受着越来越大的法律和政治责任。“消防监督到位”的履责范围、程度界定不明确,且一些火灾事故责任追究范围扩大,导致消防监督人员心理压力大,而工作把握性不大。从中介服务情况看,由于我国相应的法规政策、监管体制、运行机制较为滞后,使消防行业组织、中介机构难以发挥其“社会第三方”的职能作用,普遍存在服务与技术能力不强、管理失控、无序竞争、诚信度不高的问题。同时,我国在利用信贷、保险等市场经济手段促进火灾预防、调节火灾风险方面还处于探索、培育阶段,经济杠杆起到的作用还十分有限。
四是消防监督人员素质与民众新期待、新要求还有差距。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社会文明程度进一步提高,公民对社会消防安全权利主张的渠道日益多元化,对消防监督执法透明化、规范化、效率化、亲民化的要求呼声不断增强,对广大消防监督执法人员的专业能力、职业道德素养等全面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五是消防法律法规还不完善。与新《消防法》配套的《实施细则》还没有出台,诸如对消防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缺乏有效监督,一些建设单位通过更改信息反复备案逃避消防监管,造成一些建设工程形成难以整改的先天性隐患。推动公安派出所履行消防监管职责缺乏有力的法律依据,派出所列管单位消防工作十分薄弱。消防部门只能对使用领域内的消防产品进行监管,无法从源头上杜绝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等问题还需进一步予以细化和明确。对建筑外保温材料的防火要求、建筑外广告牌设立等消防工作的新问题还没有从法律法规和规范层面予以规定。
三、对策与建议
消防监督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息息相关。中央政治局常委、政法委书记周永康同志深刻指出:消防工作要树立最大成绩在提前消除各种隐患、不发生各类火灾的理念。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孟建柱同志强调:要把预防重特大火灾作为衡量消防工作成效的根本标准。刘金国副部长也多次做出重要批示:防火是主业,这一点什么时候都不能偏离。要把不发生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作为消防形势稳定的重要标志。基于前面的形势判断,我们认为,必须发挥我们国家的政治优势和制度优势,紧紧依靠各级党委、政府,广泛发动全社会力量,打一场防控火灾的“人民战争”,全面加强火灾防控体系建设,最大限度地减少隐患,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事故,为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一是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和公安机关更加重视和支持。消防监督警力不足的矛盾十分突出,如果仅仅依靠这么少的警力和消防部门一家的力量,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消防意识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可能完成任务的。所以,我们只有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紧紧依靠各级党委、政府和公安机关,积极汇报,当好参谋,不断完善区域及单位火灾危险性和消防安全保障能力评价、火灾隐患举报和整改、重大火灾隐患公示和政府挂牌督办等长效机制,着力调动各级各有关方面的主动性、积极性,才能变“被动防御”为“主动进攻”,牢牢把握火灾预防工作的主动权。要建立和完善与文化、教育、卫生、工商、建设等有关部门的联席会议等制度,定期分析研究消防工作,针对行业系统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消防整治方案,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作用,采取召开隐患单位消防责任人及主管部门负责人会议、签订整改责任书,上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领导联系督导、现场办公和多部门联合执法等措施,形成整治合力。在明确划分监督范围的前提下,对公安派出所既要强调落实监管职责,又要保障“权责一致”,给予派出所一定的权力和自主性,建立良性循环的分工负责和责任分担机制。
二是探索构建强化单位消防安全责任的新机制。社会经济发展带来的各类单位数量不断增加、日益严峻的火灾形势和消防监督检查工作面临的庞大体量都提示我们,社会单位是自身消防工作的责任主体,建立社会单位消防自主管理机制是单位生存发展的需要,也是社会化消防工作的客观规律所在。在加强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中,应借鉴ISO(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管理办法和安全评估做法,建立符合不同行业特点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认证体系,开展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等级评估,将评估结果应用到企业信贷、保险、行业评级、评价中,推动将单位消防安全状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当前“防火墙”建设中,单位“四个能力”建设主体作用不强,就是要跟进这些措施,促进其主体作用的发挥)。通过实行信用分类监管实现科学分配消防监督警力,提高消防监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发挥消防监督对社会消防安全的宏观控制作用,推动社会单位持续改进自身消防安全管理。同时,要积极探索建立注册消防检查员制度,强化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度,推动实现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的职业化、专业化,为社会化消防工作提供人才支撑。
三是加大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组织的培育力度。积极利用各种社会力量, 大力推动各类行业协会、消防技术服务组织的发展,为政府分忧、为社会单位服务、为消防部门辅力,进而推动消防工作社会化程度的提升,更有力地配合消防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
四是积极创新消防监督工作模式。从依赖“分片包揽”和“人海战术”的粗放管理思路向依靠科技手段、建立长效机制和强化基础工作的思路转变。一是实现信息和资源共享。开发推广更为强大的工作平台,全面做好单位消防基础信息收集和有效利用,推动信息化主导警务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二是改革监督检查方法。由“分片包揽”式的消防监督检查方式向专家会诊、查处分离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机制过渡。具体来说,就是总队、支队组成专家组,对列入重点监管的单位和其他重大、疑难问题进行“会诊式”检查,对静态隐患进行跟踪督改,力求管精、管细、管好;其它消防监督人员对列管的其他单位进行抽查式监督,明确抽查频次和项目;将检查、督改、处罚三个执法过程分别由不同的小组承担。这种工作机制,有利于发挥消防监督专业骨干优势,同时有利于增强内部相互监督和工作协调性。三是坚持科技强警。要加强消防监督技术装备的应用,提升消防监督执法的公信力;要依托公安消防部门科研单位、消防协会、消防技术人才等,加大消防科技推广力度,提升消防科技研发、指导、服务水平,提高消防监督的科技含量。四是调整上下监督指导方式。国家和省级消防部门在部署消防工作时,要充分考虑地域差异性,切忌搞“一刀切”;要充分尊重基层主体作用和警力实际,切实把基层警力从应付式工作的困境中解脱出来,区分轻重缓急,逐步打牢基层基础。从部局层面上,其职能要从抓具体业务到抓协调出台有利于解决消防工作瓶颈性问题的法规政策上转变。五是探索建立“防消联勤”模式,着力解决监督任务重而监督警力不足、救援救灾救助工作偶发性强而执勤力量相对闲置、对单位情况不熟悉的矛盾。针对消防监督警力短缺、骨干难保留的问题,建议国家出台政策,现役消防业务骨干转业直接转为从事消防工作的公安民警,继续从事消防工作。
五是全面加强执法队伍能力素质建设。公安消防部门的性质和“预防为主”的消防工作方针,决定了消防监督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对外形象主要体现在监督执法水平上。要始终把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放在基础性、全局性的重要位置,切实推动执法队伍能力素质的整体提升。要全面践行胡总书记“三句话”总要求,大力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切实打牢执法为民思想基础,有效解决消防监督执法人员“权从何来、为谁执法”等思想认识问题。要完善执法制度、健全执法机制、严密执法程序、强化执法监督。落实开门评警、开门执法、执法回访、聘请执法监督员、群众满意度调查等制度,确保权力始终在阳光下运行。
六是加快消防法规制度建设。加快制定《〈消防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单位、各社会自治组织、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消防工作职责;明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包括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等方面的具体工作要求和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具体法律责任;明确公安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监督工作任务的具体权限和责任;明确消防机构在火灾防控中的有限责任。对建设工程偷逃备案的问题和外保温材料的问题,要及时出台强有力的法律措施进行整治。对少数法律规定不统一的问题,要加强协调,确保法制的统一性。在国家立法周期较长的情况下,要加快地方消防立法进程,把多年来形成的行之有效的消防安全委员会制度、政府消防联席会议制度、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制度等工作成果上升为地方性法规,以法律形式固化、完善,形成消防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